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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务派遣

发布者:芶艺文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738人看过

1、非全日制用工的优点主要表现在:

(1)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
(2)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
(3)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动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动合同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该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用工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滥用劳务派遣形式,逃避法律责任。


4、综上,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其优点有:
(1)可以扩大派遣劳动者的就业机会,活跃劳动力市场
(2)派遣单位具有一定的规模,掌握更多的劳动力市场信息,能够更高效地为用工单位提供合适的人选
(3)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用工单位的权利。


5、派遣单位应当明确履行的如下告知义务
(1)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2)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4)用人单位监督派遣单位按国家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5)如果派遣单位没有履行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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