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竞业限制的限制人员范围为:
1、高级管理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认定
1、如争议系因劳动者提出其不属于竞业限制对象,不应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的情形,则适用“实质标准”进行审查,具体综合考虑判断因素:
(1)劳动者的职位
(2)劳动者的工作内容
(3)劳动合同履行中双方尤其是企业对于信息的态度
2、如劳动者对竞业限制协议无异议,争议系因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对象而引起,则仅适用“协议标准”进行审查即可,因为: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本身不平等
(2)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为了获得工作机会,而“被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该“被迫”程度又达不到令协议撤销的情形
(3)最科侵害了劳动者自由从业权利
(4)如用人单位不存在受欺诈、受胁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则协议就应认定合法有效
3、劳动者是否负有保密义务,三方面判断标准:
(1)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即:那些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特别注意:防范那些没有商业秘密或者无限扩大商业秘密的企业随意设置门槛,限制员工的自由择业
(2)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
——注意:通过对推定范围的限制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进行合理平衡
(3)劳动者存在滥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