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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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发布者:王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3605人看过

    原告三环音像出版社是电视剧《士兵突击》的权利人。被告是一家搜索引擎网站,该网站从优酷、土豆、酷溜等视频网站搜索到《士兵突击》之后,采用嵌套式链接的方式把该剧提供给用户。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辩称其为搜索引擎提供者,其网站不直接提供内容,另外,接到原告通知后,网站及时断开了《士兵突击》的链接,所以根据避风港原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不是搜索引擎服务,而是直接向用户提供视频内容的浏览,只是视频内容是被告从其他多家网站获取,被告的行为应定性为直接使用传播的行为。另外,被告的网页附有广告,其对于使用的内容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而被告未对此给予任何注意,随意使用来源网站中的《士》剧内容,在其网站进行传播,提供给用户浏览。被告的上述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法院的判决,大家可能有这样的疑问,被告是搜索引擎网站,为什么内容来源于别的网站,最后却自己也成了侵权者?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被告的嵌套链接技术。正常情形下,搜索引擎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通过软件程序对网络资源进行搜索,找出与关键词相关的网络资源,向用户提供索引和来源网页的链接地址,网络用户可以直接到来源网站浏览搜索内容,而不应由搜索网站直接展示内容。但被告的嵌套链接隐藏了侵权内容的真实链接,以被告的地址直接将侵权内容展示给用户,这种行为虽然名为链接,实际已脱离了链接的指向性作用,发挥了直接展示内容的作用,故而不是搜索引擎服务,而是提供内容的服务。

    由此可见,搜索引擎网站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适度避开嵌套链接技术,否则就可能带来被诉侵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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