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至2008年期间,番茄花园网站长洪磊未经微软公司的许可,复制微软Windows XP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多家公司的商业插件,然后通过番茄花园网等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08年8月,洪磊被苏州警方拘留审查。09年8月20日,洪磊等4名被告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处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洪磊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争议的关键点有两个:
关键点一,洪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关于这一点,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番茄花园版XP通过捆绑插件获利,其营利目的显而易见。
关键点二,洪磊提供“修改”了的XP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对于复制发行,不少人狭隘地理解为图书的盗版印刷。但事实上,对软件的复制传播也属于复制发行。本案中,从技术角度看,尽管番茄花园版XP与微软XP的界面外观、局部功能有所不同,但后台核心程序基本相同,其与原版软件并无实质差别,不具有原创性,实质仍是对原作品的复制。
洪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微软许可复制发行XP系统,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因此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对于本案,很多人可能会有下面的疑问,为什么美国17岁的少年破解iPhone手机没有受到法律追究,但国内的洪磊却被判刑入狱?难道中国的版权保护比美国还要严格?当然不是这样,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通过破解行为营利。很多人破解程序只是技术上的爱好,并没有因此而获利,所以单纯的破解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但如果通过破解技术而获得商业利益,同时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那么这种破解并传播的谋利行为就可能触犯刑法了。因此为了追求技术我们可以破解、也可以修改他人享有版权的软件,但绝对不能够通过破解而获得利益,无论这种利益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