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络行文公司以独占许可方式取得了韩国动画片《倒霉熊》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视频分享网站未经许可,提供了该片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抗辩称其网站只是为用户提供上传存储空间,供人免费在线观看,并在接到原告的通知后已及时删除了《倒霉熊》,故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要不要承担责任呢?关键就在于其行为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所谓的“避风港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指的是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我国在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进行了类似规定。
“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即“通知+移除”,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但是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而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避风港原则为视频分享网站提供了很好的保护机制。本案中的被告辩解的理由也是援用了避风港原则:网友上传的作品与网站无关,因为客观因素的限制,网站难以及时审核、删除网友上传的影视作品,因此只有在被版权方告知的前提下,网站才有删除的义务。网站接到删除通知后,已经尽到了ISP的删除义务,因此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避风港真的避风么?避风港也是有条件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适用避风港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他人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2)不改变作品;(3)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他人提供的作品侵权;(4)未从该作品直接获利。并且,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作品的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具体到倒霉熊案中,被告网站对《倒霉熊》视频进行了编辑加工,在视频中插入了刘翔的奥运广告,也就是说被告实际改变了作品,主观上对作品侵权是明知或者应知的,因此不能援引避风港原则。
从本案中,我们得出来的经验教训是视频网站不能轻易改变用户上传的作品,即不能在视频中加入广告,也不能对视频进行分类或者宣传,否则就可能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