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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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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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中企业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

作者:王艳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8次举报

在日常咨询中常遇到当事人咨询公司设立中就已经招录了,直到公司成立后依然在公司上班,那员工在公司筹备期间与劳动者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企业投资者协商开始公司设立行为,到公司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而使公司成立,往往要经历一个较长时期。在此期间,为创设公司,会出现一个具有一定财产基础、有一定组成成员、有一定意思能力的团体,即为设立中公司。就其本质而言,设立公司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司,而是在公司获准登记成立前出现的一种过渡性社团。当公司设立成功而依法成立时,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或代表机关所为的必要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公司设立之前归属于设立中公司,在公司成立的时候,当然归属于公司。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投资者正是公司的发起人,劳动者为公司筹备提供劳动,体现的是发起人创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其筹备行为受发起人管理。《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6]341号)规定:用人单位在组建过程中,其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筹备组和发起人(法人)共同作为劳动争议主体。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内涵作了扩大解释,即设立中的公司可以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律师认为,设立后的企业也应当对筹备期间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等承担支付义务。


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法学硕士学历,现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长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