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民购房、居住过程中会遭遇很多问题,包括开发商延迟交房、开发商延迟办理产权证、房屋质量不合格、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等等。今天在此探讨开发商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证的,导致买受人未如期取得房产证的违约金诉讼时效该怎么起算的问题。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权利。即权利人丧失了取得胜诉的根据、丧失了胜诉权。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呈逐年上升之势。其中,因开发商怠于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义务,导致买受人未如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而引起的纠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占较大的比例。在审理该追究违约责任的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开发商逾期履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协助义务,由此导致买受人未如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行为,买受人有权要求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但终归而言该违约行为导致的业主请求权属于买受人基于合同之债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诉讼时效应从该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二年内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抗辩可以针对债权请求权提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仅仅对于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作出了不能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除外规定。
目前审判实践中也仅仅支持买受人在两年诉讼时效内可以向开发商主张的延期办证违约金,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违约金,不再受法律的强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