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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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法办理产权证怎么办?

发布者:王艳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1日|分类:房产纠纷 |855人看过

 房屋对于一般民众而言都是耗其一生为之买单的重要资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买房的喜悦往往被淹没在各种房产问题上,而其中对民众困扰最大的莫过于购买的房屋一直无法办理产权证书,所购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给民众带来的影响是巨大,如房屋无法转让、购房者无法落户、孩子无法在本地区上学等等。

      一、究其原因,开发商无法为受让人办理产权证的理由多种多样。

    1、因前期手续不全导致大产权无法办理

     按照相关规定,开发商必须“五证”齐全,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缺乏任何一证都无法办理房产证。然而,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开发商开发商品房的用地性质必须是国有土地,现实中经常见到的小产权房正是因为其土地性质问题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另外如果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由于购房者非集体成员,因而也不能取得房产证。

      2、开发商资金周转存在问题

      开发商在协助办理业主产权过程中需要缴纳此前代收的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这部分资金总额很大。目前房地产行业资金断裂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无法办理产权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开发商向业主代为收取了相关费用,但是该笔费用确被开发商挪用,导致资金一时无法周转。

      3、土地或项目被抵押融资

      开发商在楼盘建设过程中,因为资金需求可能将土地或项目抵押来进行融。如用土地设置抵押,一般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要等贷款期限到了后,还清银行贷款或用另一块土地将已开发的地块置换出来后,业主才能办理产权证。

      4、验收不合格或没有缴纳配套费等

     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明的项目,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也即意味着无法办理房产证等。

     二、业主如何应对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情况

房屋属于不动产,收房入住并不代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标志是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也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第十九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代办产权证书的,而开发商没有按照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及时办理,作为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

1、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

2、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购房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时需要衡量自己的具体情况,如果办理产权证书只是迟早问题,则可以选择主张违约金的方式给予一定宽限期;如该商品房的产权证无法办理是根本问题很难解决,建议及时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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