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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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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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代理词

发布者:魏学浩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4日|分类:拆迁安置 |525人看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黄泽根、王燕军、王作雄、许现堆等83人的委托,出席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通过举证质证,对本案的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原告所述的房屋均为职工附属房屋。

附属,顾名思义,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2015611日,乌鲁木齐市信访局出具的信访不予告知书明确写道,原米泉县煤矿总厂、二分厂、三分厂房屋均为职工附属房屋,故按照字面意思解释即为属于职工的房屋,这点毋庸置疑,已经得到乌鲁木齐市信访局准确的定性,既然房屋属于职工已经得到明确的答复,那么,原告等人的房屋被拆迁以及征收,就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得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对原告进行安置。

第二、本案原告所述的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

根据财工字(19962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职工住房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第八十一条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因上述房屋当时作为员工的福利性住房分配给原告等人,建房所需费用一概由原告承担,且后期水电费、维修费用均由原告本人承担,且房屋从分配至原告居住至今已近30年,因此,上述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被告将原告房屋所在的土地处分给新疆众兴矿业有限公司却未告知原告也未对原告进行住房安置违法。

第三、被告对原告进行住房安置合法有据。

现如今,职工所有的住房产权证均被办至新疆众兴矿业有限公司名下,原告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屋瞬间变成他人所有,辛辛苦苦一辈子的心血全部变至他人名下,令原告众人痛心疾首,现原告等人的房屋被拆一部分、剩余部分房屋也将面临被拆,但是安置补偿却与原告等人无缘,根据19947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第二十二条“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的规定,企业破产后,被告未对原告所属的房产协调办理过户和产权登记,导致现金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告应当承担安置责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发(199459号文第二条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规定,“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第五条“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完全可以认为,米东区政府作为当时破产企业隶属的同级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对原告进行住房安置。

第四、维护社会稳定

83个原告,背后是83个家庭,因为被告政府的决策失误,造成83个家庭流离失所,原告众人不曾料想,辛苦奋斗一生、奉献一生,本以为靠勤劳的双手在青春逝去时,还能老有所居,不曾想到因为政府的违法操作,造成原告等人成为流民。因此,寄希望于法院,因本案人数众多,如不妥善加以解决,将会给各级政府造成严重的上访压力,影响到社会稳定,影响到新疆形象,希望合议庭考虑到此,能依法解决原告等人的合理诉求。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求有法可依,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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