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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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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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杉汇赢一号基金基金合同

发布者:魏学浩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5日|分类:金融证券 |204人看过


本院认为:孙与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有基金管理合同,且成杉资产管理公司向孙支付过相应收益,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本院对案由予以调整。成杉资产管理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募集的基金办理了相应的备案手续,也未证明其对投资者进行过相应的审核程序,该基金募集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成杉汇赢一号基金基金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现孙要求成杉资产管理公司返还其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其相应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秦轩作为成杉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作出过相应的还款承诺,且其本人账户亦作为了基金募集账户,现孙要求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秦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偿还孙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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