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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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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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120万延期兑付案

发布者:魏学浩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7日|分类:金融证券 |793人看过


2018年7月,原告刘XX与被告新疆SM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M”公司)签订《SM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刘XX向被告“SM”公司认购SM1号私募基金份额120万元。当日,刘XX向指定的基金募集专户汇入120万元,被告“SM”公司后向刘XX出具书面的《认购确认书》。同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登记。2019年基金到期前,被告“SM”公司单方面出具《关于SM1号私募投资基金赎回/清算延长事宜的告知函》,告知刘XX称因基金底层资产目前尚不能变现为由无法支付赎回款,后提出由被告“SM”公司出面支付基金赎回款。双方后签署了《回购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被告“SM”公司回购时间和回购价格,约定了被告“SM”公司若未按期足额支付回购价款等违约责任。但回购时间届满后,被告“SM”公司至今未能支付任何款项。刘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证监会发布了对私募基金机构SM的行政处罚决定书,SM在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承诺收益、信披逾期等多项问题。SM成立于主营业务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M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中未如实反映实际控制关系。

二、部分基金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逾期信息、基金对应底层资产涉诉信息以及底层资产被出售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四、在管理的基金产品发生违约后,未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显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对此证监局决定对SM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3个月内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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