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包括:(四)美术、建筑作品;原告认为原告的设计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智力成果,原告的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同时也属于第七款规定的图形作品中的产品设计图,均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诉争作品《》以线条绘画的形式构成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同时,诉争的作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之规定,原告创作完成之日当然享有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了原告系著作权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为涉案美术作品和产品设计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人,且该作品已公开发表,其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020年10月22日,原告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通过该公证处“公证云”平台取证功能对取证过程及内容进行保全,2022年4月13日,申请出具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22)厦鹭证内字第28117号,通过该公证书可以证实被告一页面销量为57+28+22+16,单件商品销售价格为23-27元。通过购买的侵权商品可以看到,被告所售式样与原告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任何创新和创意,已经构成对原告作品复制权的侵害。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涉案美术作品的登记证书,在没有充足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原告系涉案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人且该作品已公开,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一未经许可,销售使用原告涉案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的产品,该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贵院应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侵权的实际获利,但是通过公证商品展示首页可以看到大致销量,请贵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为美术作品、侵权行为的情节、原告为本案做了证据保全公证及委托了律师出庭等具体因素,酌情确定。
此致
吴兴区人民法院
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