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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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关于私募基金维权私募基金管理人代销产品及基金投资损失的认定

发布者:魏学浩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7日|分类:金融证券 |777人看过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向投资者推销私募基金,并有证据证明构成实质代销关系的,实控人负有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管理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未体现专业独立性,而由实控人实际管理运作基金,因未尽忠诚勤勉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管理人及其实控人因违反监管规则和信义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阅读提示

基金投资损失的认定应以清算为原则,但基金未投向约定标的,管理人亦未控制任何基金资产且资产追回期限不可预见,造成清算无法进行的,可以认定投资者损失已经固定。投资者诉请解除私募基金合同并返还投资成本,解除合同条件虽不成立,但管理人等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在投资者诉请的范围内判决责任主体赔偿实际损失。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Z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资管)成立“Z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并任基金管理人,基金由S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证券)任托管人。《Z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合同》)载明,该基金由Z资管“直销”,“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约定,基金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由北京国投明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明安)、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垠澳丰)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的广州天河明安万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明安万斛),该合伙企业成立目的主要对ZH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以下简称“ZH智能”)进行股权投资。
同月,Z资管的实控人上海J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集团)就前述基金进行推广,材料中载明明安万斛有国投明安和汇垠澳丰“双GP”保障等信息。经推介,周某华签署了载有“知晓项目所有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等内容的《风险揭示书》后,与Z资管、S证券签订《私募基金合同》,并支付基金认购款3,000,000元,认购费30,000元。J集团直接向周某华出具《资金到账确认函》,载明“周某华于2016年6月20日,通过J投资推介,自愿认购了【Z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J投资会配合相关单位认真积极地为您做好该产品后续服务工作”等内容。
2016年6月至7月期间,S证券根据Z资管的指令,从涉案私募基金托管专户向J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划付了销售服务费,向明安万斛划付230,006,400元资金。
2019年10月28日,Z资管发布《临时信息披露公告》称:明安万斛基金管理人国投明安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周某,通过伪造交易法律文件、投资款划款银行流水、投后管理报告、部分资金已到账的银行网页及视频,恶意挪用基金资产,并已于2019年10月20日失联,Z资管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支队以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10月25日出具了《受案回执》。周某华追索投资无果,遂起诉请求解除《私募基金合同》,返还其投资款及认购费,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等。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裁判观点

上海金融法院:第一,基金的清算结果是认定投资损失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依据,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投资损失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损失。根据《私募基金合同》,案涉基金的权益基础为明安万斛对ZH智能的股权收益,现基金资产已被案外人恶意挪用,明安万斛未取得ZH智能股权,犯罪嫌疑人亦未到案,因基金资产已经脱离管理人控制,清算小组无法接管基金财产,基金清算处于停滞,也无证据表明存在可资清算的基金财产。如果坚持等待清算完成再行确认当事人损失,不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一审法院根据投资款、认购费、资金占用利息确定损失,并明确若周某华在后续清算过程中获得清偿,应予抵扣,符合损失填平原则,二审法院予以认可;第二,虽然《私募基金合同》仅由Z资管与周某华签署,但结合J集团出具的《资金到账确认函》、案涉私募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付情况、J集团对Z资管的实控关系等相关事实,J集团与Z资管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代销关系。在系争基金的销售过程中,J集团、Z资管未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17条充分评估投资者适当性。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67条判决J集团、Z资管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在系争基金的运作、管理过程中,J集团、Z资管亦未切实履行管理人义务,在上市公司公示股东名单中并不包括明安万斛时,未向上市公司进行核实,也未查阅股份代持协议;对资金转账凭证截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也未对转账真实性进行查证,由此导致基金财产被案外人侵占转移,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Z公司赔偿周某华基金投资款损失及认购费损失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J公司对Z公司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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