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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证据不足怎么办

作者:浙江辰策律师团队时间:2018年09月23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41次举报

在经济往来频繁的今天,民间借贷发生的几率不断增高,把真金白银借给他人后,能否追回债务先不谈,如果没有发现证据、保留证据的法律意识,现实中借款人很有可能不会认可你的出借行为,不承担还款责任。现在和大家分享一个笔者曾经代理过这样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刘某与张大某认识,了解到张大某的公司需要借款,并且能支付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息。遂刘某分多次将80万元借款打入张大某所在某工程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工程担保公司”)指定的账户中,张大某是该工程担保公司的监事也是该公司的股东。2014年某日刘某与山西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山西某投资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咨询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刘某将80万元借给科技公司,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张小某是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居间服务方促成刘某与科技公司的借款行为,并约定了投资咨询公司的相关义务,张大某是投资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大某与张小某是父子关系。合同借款到期后科技公司未按期还款,刘某委托笔者为其代理,将科技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以及张小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庭审中三被告对该借款均予以否则,并认为不存在借款行为。最终,刘某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被告科技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而且名为居间服务方实为合同担保方的投资咨询公司以及科技公司的股东张小某对被告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个案例简要分析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借款人与收款人不一致,如何认定还款义务主体


本案存在诸多争议焦点,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便是三被告是否承担还款义务。由于本案的借款人与收款人不一致,双方的观点也是截然相反。原告方认为将80万元的借款打到张大某指定的工程担保公司的账户中,后张大某称认可该借款行为,所以才有《居间服务合同》的存在,该合同名为居间服务合同实为借款合同,是确认刘某的80万元的借款行为,并且科技公司为刘某出具了收据以及还款计划。但是到了法院,被告却不认可收到款项的事实。


本案中,借款人和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一审法官在认真调查了案件的事实,通过双方的举证以及质证,并结合双方的陈诉,法官最终认可了笔者这方的观点,认定了被告科技公司承担刘某借款的还款义务。


当出借人将款项汇入与合同借款人不一致的账户中,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以及重要证据,才能认定承担还款义务的主体。笔者庭审中抓到一点,被告向法庭举出一份审理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决,而该证据不但没有证实其主张,反而作为我方即原告非常有利的证据,最终由被告科技公司承担了还款义务,投资咨询公司以及科技公司的股东张小某对被告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不能简单的认为谁收到钱谁就承担还款义务。


所以,本案中合同相对方即科技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投资咨询公司以及科技公司的股东张小某对被告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谓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通过笔者的举证可知科技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小某是科技的公司唯一股东,且在《居间服务合同》中有张小某的个人名章。张小某需要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科技公司的财产,方可不对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张小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所以一审法院由张小某对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名义上的居间服务方是否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居间服务方是投资咨询公司,但是非常奇怪的是该居间服务合同中不但没有约定居间服务费,而且还承担科技公司还款不能的相应责任。在合同中约定:科技公司若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款,投资咨询公司负责为科技公司代偿刘某某的借款。且该《居间服务合同》有投资咨询公司的盖章。


在结合本案中科技公司与投资咨询公司负责人的关系即父子关系,我们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可以看出本案真实的关系,即投资咨询公司为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律师费是否应当被支持


我国的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的原则之一是自愿及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被告科技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不能按期还款应向支付未实现债权而采取相关措施而支付的诉讼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人工工资等全部费用。


但是在实践中有些法院支持了律师费这一项,有些法院不一定支持,所以不论是否支付都应当去主张,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受理法院支持了原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五、案后温馨提示


1、注意借款人主体应当与入账主体是否一致,在民间借贷中,往往借款人要求出借人将借款汇入其他人的账号中,这里着重注意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时明确标明将款项打入的账户名及账户号,视为指定入账的证据。


2、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时间,本案中根据合同的约定,距离诉讼时效到期只有两天时间,而笔者抓紧两天时间将本案立案成功,如果出现其他突发时间,又没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最终导致债权人的诉讼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3、本案中两个被告是法人,作为法人也就是企业很有可能没有相应的财产,导致在执行阶段执行的困难。但是如果有个人尤其是尚年轻的成年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案件的执行是非常有利的。


4、注意保留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如果借款人是个人,需要保留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单位,应当核实该单位的真实性。


在社会主义法治越来越完善的今天,我们要与时俱进,增强法律意识,保留好相关的重要的证据,以免发生经济纠纷时,没有保存相关证据,导致自己承担无法追回经济损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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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浙江-湖州
  • 执业单位:浙江辰策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3000********0B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