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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可推翻,鉴定可采信

作者:浙江辰策律师团队时间:2018年09月22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08次举报

事故认定书亦可推翻,单方委托鉴定并非不可采信


  裁判主旨: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可推翻的证据;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属书证一种,并非不可采信。


  案情简介:2016年,郭某车辆起火,事故认定书认定碰撞高速路护栏后起火。保险公司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为“排除发生碰撞事故引发车辆本身起火的可能”。2017年,郭某诉请保险公司依事故认定书认定赔偿200万余元,保险公司主张按直接碰撞损伤的公估结果26万余元进行赔付。


  法院认为: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郭某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初步证据,但属于可推翻的证据;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属于书证一种,并非不可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其中“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法院可依《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性要求,从鉴定程序形式合法性角度进行审查。②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A车右前部与右侧护栏相撞后起火”只是一种客观描述,并未明确认定碰撞与起火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保险公司提交了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后,郭某无证据足以反驳且在审理中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保险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中“排除发生碰撞事故引发车辆本身起火的可能”的结论,应予采信。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本案车辆因碰撞造成的损失为26万余元,郭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公估报告定损存在不合理之处,故郭某认为公估报告不具有公信力和公正性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郭某保险金26万余元。


  实务要点: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可推翻的证据;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属书证一种,并非不可采信。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7)京01民终7527号“郭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郭登强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的确定》(曹明哲),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4/12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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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浙江-湖州
  • 执业单位:浙江辰策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3000********0B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