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沈某从湖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某小区X号房产一套,沈某按照约定交纳了20万余元购房款。
在沈某支付购房款后,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没有交房。2013年X月X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解除购房合同,某房地产公司返还沈某购房款20万余元,并支付沈某2万利息。同时,某房地产公司为沈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某房地产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杨某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经沈某多次向某房地产公司和杨某催要,二者均拖延拒付。
【代理经过】
沈某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无奈只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陈琳律师代理该起案件。陈律师详细询问了沈某欠条形成经过及某房地产公司的资信状况,沈某告知陈律师某房地产公司管理混乱,诉讼案件较多。陈律师通过查询相关的企业资信调查网站验证了沈某的说法,陈律师针对某房地产公司的情况制定了诉讼策略。
开庭时,没想到某房地产公司的代理律师主要提出如下三点答辩意见:一、某房地产公司认为沈某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其购房款及利息无事实依据。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为某公寓X号商住楼,并无沈某所称的“某小区X号房产”,某房地产公司与沈某之间并无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沈某提交的《欠条》所记载的欠款人“湖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签章并非某房地产公司加盖,自2011年X月X日起,某房地产公司即启用了防伪印章,而该欠条所加盖的章与某房地产公司所使用的防伪章明显不符,系假章。该欠条所记载的欠款人并非某房地产公司,某房地产公司与沈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欠条》系杨某个人出具并签字,与某房地产公司无关,某房地产公司不欠沈某购房款。庭审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提供了2011年X月X日登报声明原不带防伪编码印章作废的声明,根据民事证据规则,沈某就应举证证实这枚不带防伪编码的印章是由房地产公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加盖的,或者起码需要证实这枚印章是某房地产公司真实的印章。
针对某房地产公司的三个答辩意见,陈律师将事先已经通过大数据搜索查询到的足以推翻某房地产公司的观点,且以法院认定的事实。其中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502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某公寓X号楼即为某小区。而(2016)浙0502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中,某房地产公司同时提出了该公司原有公章已于2011年X月X日更换为防伪印章,并于同年X月X日登报声明原有印章作废,但是法院查明该公司在公章声明作废后仍然使用过该枚印章的事实。
【案件结果】
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已经查明的事实完全可以证明沈某的诉讼主张。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了某房地产公司出具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判决支持了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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