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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者:何伟杰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480人看过

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在中国,由于子女结婚需要婚房,常常由父母资助购房,一套婚房往往有父母出资部分甚至全部,有的是由父母直接购买一套房,有的是帮助付首付或还房贷等等。那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时房产应该如何分割,法律上是否有明确规定?

   结合办理房产案件的法律实务经验,对上述问题解答如下:

一、张某婚前由其父母出首付购买了福州市鼓楼区一套房屋,之后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后张某与吴某结婚,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几年后两人离婚,就该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应由张某与吴某双方协议分割,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该房产归张某所有,离婚后的贷款由张某个人偿还,吴某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有权要求张某给予补偿。

审判实践中,有时也会遇到房价下跌的情况,比如购买房产时在一个比较高的点位,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若干年后,离婚时房产的现值反而比当初购买时下跌了。面对这种房产没有增值甚至出现负增长的情况,这种情形下较为适宜的处理方式是产权登记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补偿。原因有二,一是一方婚前已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买什么地理位置、什么楼层、什么朝向的房产是购买方自己的选择,另一方婚后只是共同参与还贷,购买方自然应当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二是离婚时房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如果只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资,房价暂时下跌并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失。

  二、张某和吴某结婚后,张某的父母出全资为其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张某的名下,后张某和吴某离婚,该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房屋可视为张某父母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应该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吴某不参与分割。

  三、张某和吴某结婚后,张某和吴某的父母分别出资80万和20万为两人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后张某与吴某感情不和离婚,该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房屋按照张某和吴某父母的出资份额由张某和吴某按份共同,李某占80%,王某占20%,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张按份共同应有相关出资的证据予以证明。

  四、张某与吴某结婚后,张某父母的房子参加房改,张某与吴某用共同财产购买了该房改房,产权登记在张某父母的名下,后张某与吴某感情不和离婚,该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房屋产权属于张某父母,至于张某和吴某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视为张某和吴某的共同债权,由张某父母予以偿还,然后分割。

  法律依据: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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