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市民余女士借款40万元给王先生夫妇,没想到,王先生夫妇在归还了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之后一直都没有还款。而在此后的2013年12月份,王先生夫妇将夫妻名下的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房产以42万左右的房价转让给其女儿。并在当月申请办理房产过户。这套房产在2014年4月份核准转移登记申请。现在,房子已经登记在其女儿名下。为此,余女士向法院提出了起诉,认为对方为逃避债务将房产转让给女儿,对自己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
何伟杰律师解读:王先生夫妇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但却故意将120多平方米的房产以42万左右的房价转让给其女儿,该房价系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致使余女士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应认定为恶意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余女士享有撤销权,可以依法撤销该房产买卖。
恶意转让房产的房产买卖合同撤销后,转让行为自始无效,买房人应向卖房人返还房产,债权人可及时起诉并对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