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伟杰律师
单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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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张某与买方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以总价180万元购买张某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一处房产,但在办理房屋交易过程中,因买方王某支付首付款后,未及时办理商业按揭贷款。之后卖方张某又将房屋卖给李某,后王某起诉卖方张某,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并不会因一方违约而自动解除,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除合同特别约定外另一方并不马上享有合同解除权。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虽然由于王某未及时办理按揭贷款,但依《合同法》相关规定,卖方张某应当先催告王某及时履行义务,如果王某在合理期限内并没有被履行义务,卖方张某才可以解除合同。现卖方张某既未履行催告义务,也未通知王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导致自己一房二卖,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不同意继续履行,并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买方坚持要求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判决买卖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