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靖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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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微微、温州今朝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王靖璨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5日 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03执2085号 申请执行人:陈微微,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28岁,汉族,住青田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德义,浙江南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今朝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富海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058301447A。 法定代表人:郑加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仁珠、王靖璨,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陈微微与被执行人温州今朝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3民初268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温州今朝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工资款4960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温州今朝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州今朝大酒店有限公司在原经营场所,即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富海路137号房屋,遗有酒店装修及设备、机器等财产。由于上述房屋已在鹿城区人民法院处置中,为提高上述财产价值本院将上述财产移送鹿城区人民法院合并执行,待鹿城区人民法院处置后本院另行分配。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温州今朝大酒店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款496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 申请执行人陈微微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今朝大酒店有限公司目前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303执20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崇林 审 判 员  娄伟伟 代理审判员  张飞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涂一波
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电话:15067836919),法学本科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专业办理各类刑事及民商事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