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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伟玲|时间:2020年06月09日|2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X与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225民初2491号
原告:李X,女,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A,男,199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XX,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长子B归被告抚养,婚生次子B归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09年农历腊月二十二日按照习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我与被告婚后生育了A、B两个儿子,通过共同生活,我发现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因为生活琐事殴打我,每次打过我后就向我道歉并书写保证书,以前,我看在两个孩子的份上,多次原谅被告,可被告根本不理解我为挽救婚姻做的努力,被告反而把我的宽容当作软弱可欺,变本加厉的打我,甚至在我怀孕期间还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致使我遭受了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致使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
被告A答辩称,我不想离婚,孩子没娘太可怜了,我想好好过,坚决不同意离婚,以后好好干,不惹原告生气,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农历腊月二十二日按照习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卜成俊,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卜俊蕾,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亦曾动手殴打原告,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证明、户籍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举行婚礼、共同生活两年多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育有二子,已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彼此之间曾经的恩爱、付出和喜悦,双方均应倍加珍惜,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偶有矛盾,并不能证明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称其夫妻感情破裂,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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