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生育的婚生女李X1(2008年7月15日生)归原告抚养;婚生子李X2(2012年7月20日生)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请求法院依法对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兰考县城关XX××小区××楼××单元××室的商品房(编号:KSYY236)一套进行分割并对该房的按揭贷款205020元进行分割(价值40万元);4.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初六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年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协商离婚,××××年××月××日再次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购买商品房一套。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与被告李X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李X1归原告杨X抚养;婚生子李X2归被告李XX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三、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兰考县城关XX考城路康盛御园小区三期3号楼2单元403室的商品房(编号:KSYY236)一套,归李X2所有,暂时由被告李XX代管,剩余房贷由李XX承担,待李X2满18周岁后,将房产过户到李X2名下;
四、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杨X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