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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伟玲|时间:2020年06月09日|1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B,女,1984年12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2年10月9日生,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B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代理人B,被告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因双方都是再婚,再加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致使婚后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从没有把原告放在心上,也不给原告生活费,即使在原被告的女儿出生后,被告对原告母女仍十分冷漠,原告有病时,被告甚至拒绝为原告治疗,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具状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A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0800元,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三组合柜一套、影视墙一套、沙发一套、被子六条、床单四条、被罩两条、茶几一个、四件套一套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存款8000元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充分了解,多次接触,才结婚的,婚后原被告互敬互爱、和和睦睦、有事相商,没有过生气、吵架的现象,双方都认为找到了自己理想的意中人,因为这次生气被告几天前还去原告娘家接原告,被告一直都愿意给原告看病,原被告仍有和好的条件和基础,请求法院不要判决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4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1年6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A,原被告近期因家庭琐事时有生气吵架情况,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结婚证、证人证言、照片等与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时常生气,但双方生育有一个孩子,况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O一二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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