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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X与任X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伟玲|时间:2020年07月24日|2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武X与被告任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逯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任X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赵X(实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X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婚生子任X2由被告抚养,婚生女任X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依法判令分割共同财产(位于兰考县××城镇××房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按照农村习俗办理婚礼,儿子任X2出生后,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任X3。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常年外出打工,对家中一切不管不问,夫妻之间缺乏交流,孩子完全由原告一人带大。被告在家短暂的时间里,还与原告经常吵架。从三年前二人开始分居,分居后二人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但均未果。现原、被告二人之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经没有和好可能,不能为了双方父母的意愿继续生活下去。综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任X1辩称,原、被告的婚姻是建立在充分了解和深思熟虑之上的,而且经过十几年的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逐渐加深,虽然平时生活中有小的争吵,但是属于正常现象,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了婚生子任X2、婚生女任X3,孩子给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快乐和幸福,孩子正处于生长发育和学习的关键时期,孩子需要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如果离婚,这将严重危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分居的情况,被告是为了改变家庭生活状况外出打工,并不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而且在被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将所有的务工收入交给原告进行管理、支配。综上,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农历11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任X2,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任X3。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子一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只要彼此多为对方及孩子生活考虑,注意经营家庭关系,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21,开户行:XXX)。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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