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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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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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关于追溯期的规定

作者:张春红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44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张春红律师,毕业于山东省政法学院,法律专业,现为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所执业律师,办理过多起交通事故、借款纠纷、离婚、物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30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侵权、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