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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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索赔

作者:原晓丽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56次举报


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索赔

——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受援人:程某某

承办人:山西宇星律师事务所 原晓丽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9月9日,被上诉人卫某某驾驶晋E71669东风牌平板货车沿司匠至窑河线行使至司匠村门楼处右转弯时,因操作失误,车辆撞至路边晋普山煤矿的两间平房,造成本案受援人程某某受伤、生活用品受损的交通事故。泽州县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卫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援人程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援人程某某被送至泽州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7年9月21日——2017年12月1日期间,受援人病情没有好转,经诊断为脑震荡和焦虑及抑郁症(重度),主治医生建议赴精神科进一步治疗。2017年12月1日,受援人从泽州县人民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当天转入晋城市荣军康复医院进行治疗。经过4个多月治疗,受援人于2018年4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和脑震荡”,出院遗嘱:维持药物治疗;定期返院复查;不适随诊。出院后,受援人一直服药治疗。出院后,受援人与被上诉人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2018年8月,受援人起诉至泽州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两次住院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上诉人及保险公司提出受援人的精神病治疗与交通事故无关,且因多种原因导致无法对此关联性进行司法鉴定,在面临可能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受援人对第二次住院相关费用撤诉,由泽州县人民法院对第一次住院的相关费用进行判决。

2019年1月,受援人通过泽州县人民法院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对原告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和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9年7月18日,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程淑萍2017年9月9日突遭车祸被砸伤,出现“急性应激障碍”;第二次住院以后,出现与车祸因素、性格因素以及索赔心理因素共同作用之症状,符合‘适应障碍’的诊断标准。法院判决赔偿后,其‘适应障碍’症状已缓解。但目前尚存遭车祸后部分躯体化症状及索赔心理,因事件尚未完全解决,故建议评定其原因力为极小部分,参与度不超过15%”。

2019年8月,受援人再次向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卫某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在荣军医院治疗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事故发生时,给受援人造成的财产损失。2019年12月,泽州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和保险公司酌情赔偿财产损失10000元,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的15%。受援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二、办理过程与争议焦点

(一)办理过程

一审判决后,基于受援人已经离异多年、一人独自抚养女儿、这两年因此次事故受伤一直在看病无收入的现实情况,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受援人向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成功申请法律援助。

2019年12月31日承办律师接到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立即着手与当事人联系沟通案情,帮助受援人起草《民事上诉状》、《免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在立案方面提供帮助,帮助受援人先缴纳400元诉讼费进行立案,其余诉讼费缓交,缓解上诉人因经济拮据无法缴纳诉讼费的窘境。

案件分到承办法官后,积极与法官沟通案情,依据证据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 上诉人主张的一审未予以认定的住宿费578元,应当予以认定。2、上诉人在泽州县人民医院还有脑震荡和重度抑郁等精神疾病,转院至荣军医院急诊期间确诊为脑震荡和创伤后应急障碍,退一步讲,即便没有创伤后应急障碍,因交通肇事产生的脑震荡住院治疗也会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上诉人在荣军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应当全额赔偿,具体数额(除住宿费以外)同一审认定金额。3、司法鉴定意见书分三个阶段对上诉人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以前是直接相关,目前的影响不超过15%,一审判决按照目前的参与比例15%确定荣军医院的住院相关费用,并以此确定诉讼费与鉴定费承担比例错误。4、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在荣军医院产生的费用进行全额赔偿并就目前的精神后遗症支付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

经过法庭调查,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为:1、上诉人主张的一审未予以认定的因司法鉴定产生的住宿费578元,是否应予以支持。2、一审认定的15%是否适当。

针对此争议焦点,承办律师认为:因鉴定产生的住宿费,属于上诉人的损失,且由住宿宾馆提供的正式发票和上诉人微信付款的信息相印证,应当予以支持。关于15%的比例,鉴定意见已经说得非常明确,受伤与交通事故直接相关,目前不超过15%,也就是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在晋城市荣军医院住院期间直接相关,2018年10月诉讼获赔后,稍微缓解,目前即2019年司法鉴定时不超过15%原因力,上诉人在荣军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应当全额赔偿。

被上诉人方坚持:因司法鉴定产生的住宿费不属于损失,不应当支持;因鉴定意见明确写明是15%,故一审判决15%适当。

三、承办结果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维持原判。

四、案件点评

本案,表面上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但实则不然,一审中,承办律师持《调查函》到泽州县交警队调取了事故现场的照片和视频,这才知晓,本案系被上诉人卫某某驾驶挂车上面载有一辆挖机,因停车不规范,挖机直接砸进受援人和女儿住的房子内。

从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泽州县交警队提供的事发现场视频资料、照片等证据可以看出:被砸的房子是老房子,一层、不高、面积不大,这既是砂锅店,也是受援人和女儿休息的房子,挖机砸下来的部分从屋顶到下面都塌了,整个挖机也完全脱离货车,挖机有半个体积进入被砸的房子,事故发生时,受援人在房内和女儿躺在床上午休,对于受援人来讲,这场事故,可以说是突降没顶之灾,并不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轻描淡写的,平板货车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的房子致房子坍塌。

任何人都不可能想到,房屋会因交通事故坍塌,这种事情也是罕见的。对于在屋内生活的人来讲,这种灭顶之灾是根本不可能想到的。大家都有一个经验,当一个人独自在做每件事时或在路上行走,忽然有人突然从背后“嗨”一下或拍一下,这个人会本能的心惊一下,多数人的反映是“哎呀,吓死我了”或者“哎呀,吓我一跳”。正如汶川地震,造成灾区许多人都有了适应障碍等心理问题,有的严重的人被送往全国各地甚至出国接受康复治疗。受援人遭受的本次事故带来的伤害,就是突然其来的,巨大的惊吓,甚至差点丢了生命,不幸中的万幸,是捡了一条命回来。

现在,受援人表示自己的女儿还会偶尔问起,尤其是睡觉前,会问起:妈妈咱们的房子不会被撞塌了吧。受援人现在都不敢正视、不敢回忆当时的场景、更不敢开车,生活技能受到了严重影响。这些都是“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体现。

什么是创伤后应激障碍? 2015修订版民族出版社出版的《心理咨询师(基础知识)》对此进行了详述。创伤后应激障碍又称延迟性心因性反应,是指患者在遭受强烈的或灾难性精神创伤事件后,延迟出现、长期持续的精神障碍。从创伤到发病间的潜伏期可从数周到数月不等。病程呈波动性,多数可恢复,少数可转为慢性,超过数年,最后转变为持久的人格改变,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患者主要表现为:第一,创伤性体验反复重现。闯入性重现(闪回)使患者处于意识分离状态,仿佛又完全身临创伤性事件发生时的情境,重新表现出事件发生时所伴发的各种情绪,这种状态持续时间可从数秒到数天不等,频频出现的痛苦梦境,面临类似灾难境遇时感到痛苦;第二,对创伤性经历的选择性遗忘;第三,在麻木感和情绪迟钝的持续背景下,发生与他人疏远、对周围环境漠无反应、快感缺失、回避易联想起创伤经历的活动和情境;第四,常有植物神经过度兴奋,伴有过度警觉、失眠;第五,焦虑和抑郁与上述表现相伴随。

经过整个案件,承办律师认为,应当依法对受援人两次住院的费用全额进行赔偿,而不是简单的以15%进行机械判决。本案的焦点不是具体的法律适用,而是如何看待受援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和这份特殊的司法鉴定。经过了解,近些年,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像受援人这样严重程度精神损害的案例较少,进行精神损害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的更少。从精神鉴定来看,本身就难于骨折等物理损伤的鉴定,对此,在面对新类型、新情况时,无论法官和律师都要有更广泛的知识面和更切合生活的生活经验,不能完全依赖鉴定的数字。对二审结果,受援人已经依法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原晓丽律师,硕士研究生,201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2011年参加法律服务工作至今,为当事人提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晋城
  • 执业单位:山西宇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520********1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