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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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同学借钱不还,现金交易约15万元,没有转款凭证时隔8年,律师帮助全部追回

发布者:陈雪松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4日 2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方X,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重庆XX律师。

被告:陈X,住重庆市高新XX

原告方X诉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152900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16年7月27日、9月30日、10 月 15 日,原告分三次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被告银行卡共计存款 3000 元,通过取现的方式,向被告共计出借149900元。自 2018 年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出示借条,被告拒不支付。经多次催讨无果后,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2900 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2月15 日起至2023年7月6日的逾期利息为29235.54元,从2023年7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1529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时央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 LPR 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经本院委托九龙坡区白市驿片区联合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应偿还尚欠原告方X2016年至2018年期间的借款 140000 元,此款于2023年9月 30 日前偿还 70000 元,2023年10月30日前偿还70000元。如被告陈X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被告陈X应支付原告方X违约金(以 140000 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 14.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且原告方X有权就被告陈X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方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971.5元,由原告方X承担 71.5 元,被告陈X承担 1900元(此款原告方X已预交被告陈X应承担部分由被告陈X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方X)。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调解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陈雪松律师,毕业于重庆大学,管理学、法学双学士。执业多年,先后办理上千起民事、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期间,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沙坪坝区
  • 执业单位:重庆谢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7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