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雪松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2日 1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袁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松,重庆谢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袁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拖欠工资154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50500元;3、判决被告按应付金额304500元的10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04500元。事实和理由:2002年5月1日,原告进入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港渝设备租赁工程公司从事机械设备操作工,具体为驾驶叉车、铲车等。后该公司更名为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仍在该公司上班。2010年4月,原告受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安排,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由被告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被告和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工资。2023年6月20日,原告以被告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购买社保为由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于次日收到,劳动关系于同日解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54000元,计算公式:7000元/月x21.5。工作期间,被告尚欠原告2011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工资154000元,具体为:2011年9月、10月,2018年2月至6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20年7月、12月,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以上合计22个月,工资标准按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7000元/月计算。第三项诉讼请求依据为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 45 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21日协商一致解除;
二、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袁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等共计100000元,此款由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即在2023年12月31日(包含当日)前支付40000元,在2024年1月31日(包含当日)前支付30000元,在2024年3月20日(包含当日)前支付30000元。若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剩余各期提前到期,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袁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在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完毕第二条约定的款项后,双方关于本案纠纷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四、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