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于2007年1月1日入职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任店长一职,工作地点位于番禺区。公司有规定,“店铺人员所得提成之20%作为风险金存放公司,正常离职员工离职两个月后返还,其他在岗员工统一元旦前返还。” A因个人原因于2012年8月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拒不发放在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间每月单方扣取A部分提成奖金合计一万元。为此,A将公司诉至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公司立即向A支付所拖欠的风险金。
以上诉请有《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社保证明》、《店铺提成方案》、《银行流水帐》、《2012年1月至8月的奖励分析参与表》、《2012年1月至8月工资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最后,仲裁委也采纳本律师的代理观点,认为,A每月的工资包括提成奖金一项及公司扣取A 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间提成奖金1万元。裁决公司应支付A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提成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