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于2009年11月入职白云区某某厂(该厂无营业执照),任生产部长,工资为每月2500元。入职后单位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购买社保或其他保险。2010年5月原告A因工作时被铁皮砸伤,后由被告B指派其他工友将原告A送到白云区某医院进行治疗。当天晚上,被告B再将原告A送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共住院20天。期间,但被告B仅支付了医药费。原告A出院后,于2010年7月,曾向白云区劳动局申请做工伤认定,并要求被告B赔偿。但一直没见有结果,后该案件转到白云区某司法所进行调解,也一直没有结果。期后,原告A一直向被告B主张权利。于2011年,原告A按医嘱进行第二次手术,在医院将内固定取出,住院10天,共花费一万元。出院后,原告A与被告B一直协商赔偿事项,原告也多次要求白云区劳动局及司法所及时处理,但至今仍没有结果。后原告A委托本律师将被告B先后诉至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白云区人民法院,后经双方在法院第一次庭中达成调解,经过本律师据理力争,被告B最终妥协,同意赔偿原告A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