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磊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上海

秦磊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江苏翔律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14640090点击查看

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罪

发布者:秦磊|时间:2015年11月05日|2760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2012年7月秦磊律师为一未成年人小明涉嫌强奸一案进行辩护,以下是具体的案情介绍和案情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中的小明系一名年轻的外来务工人员,现年17岁,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在老家上学的小明感觉上学没多大意思,所以初中尚未毕业的他就于2012年初从老家前往某企业打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小明的另一爱好就是上网,聊聊天,打打游戏,给枯燥的打工生活增添了一丝乐趣。在上网聊天的过程中,小明结识了家住外地的女孩小红,通过聊天,小明了解到小红还未满十四周岁,尚在外地某中学上学,通过与小明的聊天,小红紧张的学习生活好像一下子轻松了许多,小红感到小明是一个可以信赖的人,随着聊天的深入,最后小红答应了小明要求做女朋友的要求。2012年4月下旬,小红在一次与父母闹矛盾后,选择了离家出走,几经辗转来到了小明的身边,两人同居后数次发生性关系,发生了本不该发生的事情。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涉嫌强奸罪的案件。秦磊律师认为小明在与小红发生性行为时明知其不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按强奸罪定罪。同时结合具体的案情,庭审时秦磊律师依法向合议庭提出了小明系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已经取得被害方谅解,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小明也在庭审时表示自己是由于不懂法,缺少相关的教育导致了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以后一定吸取教训,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最后法庭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

审判结果:

2012年7月底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小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法院的判决这一给了小明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他表示以后做任何事一定要看是否违反了法律,坚决不做违法的事。同时小明及其父母对秦磊律师提供的辩护工作表示满意。小明也说自己实在是上了一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2年7月秦磊律师为一未成年人小明涉嫌强奸一案进行辩护,以下是具体的案情介绍和案情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中的小明系一名年轻的外来务工人员,现年17岁,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在老家上学的小明感觉上学没多大意思,所以初中尚未毕业的他就于2012年初从老家前往某企业打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小明的另一爱好就是上网,聊聊天,打打游戏,给枯燥的打工生活增添了一丝乐趣。在上网聊天的过程中,小明结识了家住外地的女孩小红,通过聊天,小明了解到小红还未满十四周岁,尚在外地某中学上学,通过与小明的聊天,小红紧张的学习生活好像一下子轻松了许多,小红感到小明是一个可以信赖的人,随着聊天的深入,最后小红答应了小明要求做女朋友的要求。2012年4月下旬,小红在一次与父母闹矛盾后,选择了离家出走,几经辗转来到了小明的身边,两人同居后数次发生性关系,发生了本不该发生的事情。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涉嫌强奸罪的案件。秦磊律师认为小明在与小红发生性行为时明知其不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按强奸罪定罪。同时结合具体的案情,庭审时秦磊律师依法向合议庭提出了小明系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已经取得被害方谅解,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小明也在庭审时表示自己是由于不懂法,缺少相关的教育导致了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以后一定吸取教训,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最后法庭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

审判结果:

2012年7月底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小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法院的判决这一给了小明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他表示以后做任何事一定要看是否违反了法律,坚决不做违法的事。同时小明及其父母对秦磊律师提供的辩护工作表示满意。小明也说自己实在是上了一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 全站访问量

    84915

  • 昨日访问量

    4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秦磊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