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磊|时间:2015年11月05日|228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建材经营户张某2012年12月份委托秦磊律师办理一起经法院一审、检察院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是这样的:2009年上半年,张某向某建筑公司工地承建的位于某村农民公寓工地供应建材一批,当时业务均和工地俞某联系,后经俞某给付部分钱款后由俞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只是欠条的落款处,俞某签名前写的是经手人。当时张某委托某法律工作者以俞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庭开庭后认为虽然俞某辩称是工地的员工,但拿不出任何证据,依法判决俞某向张某给付货款。
判决生效后,俞某依法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经上级检察院查明某工地系某建筑公司中标项目,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公司甲某以及案外人乙某,俞某系乙某聘请的施工人员。据此,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张某并撤回了再审诉讼准备另案起诉。
接受委托后,秦律师仔细查阅了涉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同时了解到案外人乙某现已因欠债而外逃,人也找不到,也不掌握其财产状况,故和委托人张某商量后以某建筑公司为被告依法提起诉讼。2013年5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全额承担给付张某货款的义务,一起历时近四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对于这个迟来的判决,委托人张某很满意,同时也感谢秦律师的帮助。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建材经营户张某2012年12月份委托秦磊律师办理一起经法院一审、检察院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是这样的:2009年上半年,张某向某建筑公司工地承建的位于某村农民公寓工地供应建材一批,当时业务均和工地俞某联系,后经俞某给付部分钱款后由俞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只是欠条的落款处,俞某签名前写的是经手人。当时张某委托某法律工作者以俞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庭开庭后认为虽然俞某辩称是工地的员工,但拿不出任何证据,依法判决俞某向张某给付货款。
判决生效后,俞某依法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经上级检察院查明某工地系某建筑公司中标项目,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公司甲某以及案外人乙某,俞某系乙某聘请的施工人员。据此,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张某并撤回了再审诉讼准备另案起诉。
接受委托后,秦律师仔细查阅了涉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同时了解到案外人乙某现已因欠债而外逃,人也找不到,也不掌握其财产状况,故和委托人张某商量后以某建筑公司为被告依法提起诉讼。2013年5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全额承担给付张某货款的义务,一起历时近四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对于这个迟来的判决,委托人张某很满意,同时也感谢秦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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