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饶X
代理人:杨晶,湖北金煜言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常州市某人力资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6月入职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并没有将劳动合同给申请人,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入职后申请人被派遣至湖北省武汉市某公司工作。
2019年9月,申请人在武汉某公司正常工作过程中,被叉车撞到发生事故,受伤后被送至协和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经医院诊断,申请人胸椎压缩性骨折并脊髓损伤,住院23天,支出医疗费十万余元。
2018年12月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申报工伤,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予以认定工伤,同年4月,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申请人伤残等级为八级。
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伤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申请人故委托律师到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仲裁。后经仲裁委调解,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赔偿共计16万余元。
律师价值:在仲裁前的谈判过程中,用人单位依其强势主体地位,给付的赔偿标准远低于法定赔偿标准,同时告诫劳动者法律维权时间长、成本高。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律师建议劳动者通过仲裁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