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代理人:杨晶,湖北金煜言律师事务所
被告1:湖北某科技公司
被告2:某电力建设公司
2018年7月原告受被告雇佣,前往印尼某项目工地上工作,负责电控安全管理工作,双方约定每日工资折合人民币两百余元。被告2系印尼项目的总承包方并将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1。
2018年10月原告工作结束后在工地行走过程中,突然被顶部钢梁压住压住,致原告左脚骨折。由于工作当地医疗水平有限,原告于同月回国到武汉某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并自行支出医疗费用六万余元。2019年4月经鉴定,原告人体损伤及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原告鉴定后要求被告1进行赔偿,但被告1称原告受伤是由于工地上其他工程承包方的员工经验不足、操作不当造成的,让原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后原告以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1鉴于实际情势,主动提出和解意向,原告与被告1就赔偿金额、款项支付时间等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支付,故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律师价值:原告是在工作结束后因第三人原因受伤的,而该第三人是国外的公司及人员,维权难度较大。原告与被告1之间无书面劳动合同,在国内走工伤赔偿途径耗费时间较长,基于实际情况,律师建议以劳务受害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再与公司进行调解或和解,最终
和解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