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西安市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交通事故)标准
2016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44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396元。
2016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9369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568元。
根据陕西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6896元。
具体赔偿标准及项目如下:
一、医疗费:
(一)医疗费是指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以票据为准)
二、误工费:
(一)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提供劳动或劳动力下降而造成的劳动收入损失。
(二)计算公式: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受害人工资×误工时间;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1)能证明就近三年的年凭收入的,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时间(2)不能证明就近三年的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受诉法院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目前为(56896÷365)×误工天数3、误工时间时一般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为准;不鉴定,双方会对误工期限产生分歧;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三、护理费:
(一)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降低,由其近亲属或聘请护工对受害者进行护理而造成的损失。护理一般为1人,若重症患者需要二人以上护理,需要由医院的临床遗嘱。护理期间一般也是需要鉴定的,不鉴定双方容易产生分歧。、 (二)计算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工资×陪护人数×护理期限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根据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或100元/天×陪护人数×陪护时间。
四、营养费:
(一)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是受害者早日康复,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必要的饮食消费补助。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公职人员出差标准100元/天×住院天数。
六、住宿费:
(一)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受伤害住宿而造成的损失。
(二)住宿费按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最新标准调整为每天230元/320元)
七、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八、残疾赔偿金:
(一)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身体被致残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44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39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44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39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44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39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具体伤残赔偿数额(以受害人在60周岁如下为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8440元× 20年=568800元;
二级伤残为568800元× 90% =511920元;
三级伤残为568800元× 80% =455040元;
四级伤残为568800元× 70% =398160元;
五级伤残为568800元× 60% =341280元;
六级伤残为568800元× 50% =284400元;
七级伤残为568800元× 40% =227520元;
八级伤残为568800元× 30% =170640元;
九级伤残为568800元× 20% =113760元;
十级伤残为568800元×10% =56880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9396元× 20年=187920元;
二级伤残为187920元× 90% =169128元;
三级伤残为187920元× 80% =150336元;
四级伤残为187920元× 70% =131544元;
五级伤残为187920元× 60% =112752元;
六级伤残为187920元× 50% =93960元;
七级伤残为187920元× 40% =75168元;
八级伤残为187920元× 30% =56376元;
九级伤残为187920元× 20% =37584元;
十级伤残为187920元×10%=18792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因器官丧失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医用拐杖、腰支架等)支出的费用。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时司法鉴定。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丧葬费:
(一)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丧葬费数额=陕西省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896元/12×6月=28448元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二)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9369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8568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18-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9369元/年×20。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8568元/年×20。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9369元/年×[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8568元/年×[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9369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8568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没有伤残赔偿指数)
十二、死亡赔偿金:
(一)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明确注明: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同命同价。
(二)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8440元× 20年= 56880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9396元× 20年=18792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844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939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8440元×5年=14220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9396元×5年=46980元。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基于此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