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刘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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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科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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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探望权

发布者:李刘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98人看过

浅析探望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人们精神生活的不断提高,越来越懂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随着离婚率的越来越高,进而会涉及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的一些法律问题的。下面就是本律师就探望权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来浅谈一下自己的见解,若有论及不到的地方,请各位予以批评指正的:

一、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只有此两种,没有像好多当事人所阐述的过上两三年不在一起居住(分居),婚姻就自动解除的法律规定的。那么,往往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对探望权根本就没有约定或是仅仅只进行简单的约定,而没有对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约定的,等离婚后,容易产生新的探望权纠纷的。诉讼离婚也是一样的,法院的判决上也没有对于探望权进行明确的判决的,故等判决生效后,与前述协议离婚一样的,男女双方又会因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重新产生新的纠纷的。

对于上述问题,本律师认为:为了保障孩子的成长、生活更有利的权益,没有抚养孩子乙方的探望权益,也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有行使探望权有法律文书法律依据,民政机关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登记时,要要求男女双方对孩子的探望权进行明确的约定,否则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另外建议民政部门出具固定协议离婚的版本,对离婚所会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定。法院的审理上也应当把探望权与抚养权放在同样的地位,进行审理的,因为抚养权与探望权在法律上即使相互独立又是相互并重、辅佐的两种权利的,抚养权有其中的以为享有,探望权自然有另一方享有的,此事法律明确规定的,此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故民政部门、法院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或是诉讼离婚时,把抚养权与探望权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的,使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

二、具有探望权的一方的探望时间?

由于法律并没有对探望权的时间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无论是民政部门还是法院在此点上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要么是没有进行明确的判决、约定登记;要么是即使约定登记、判决的,也没有考虑抚养一方的时间、尤其对孩子最有利的探望时间的,具体是月底进行探望的那一天、是上午还是下午、探望的时间长短等,往往以为是小事,其实就是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上述的问题,本律师认为:对于探望的时间上,选着对孩子生活学习最有利的时间去探望最为合适,另外还需要考虑抚养人的有关时间方面的情况的。关于对孩子探望时间上,还要看孩子的年龄的,比如孩子要是还在哺乳期的话,一般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对社会还没有智力的,还没有独立的意识的,这个时期的话,具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抽空看孩子一次的,并不是说离婚协议上或是法院判决的就一定一层不变的,不能私用法律,而是要活用法律的,因为法律史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人民要遵守法律,法也是为人民服务的,就是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存在,所以在只要是经过抚养人的同意的话,探望权人可以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探望时间外,随时可以看望孩子的。对于已经上学的孩子的话,就要选着对于孩子是、生活、学习比较有利的时间上去探望孩子的,比如最好是选着在周六、周日,孩子放假期间,这样的话,对于父母来说也是比较有利的,因为也都休假了,对于探望上,时间比较充足的,尤其是对于不在一个地方居住的男女双方,有的甚至相距的更远,来看望一次比较难的(对于此情况的话,建议等放国家节假日的期间来探望,最好是带孩子过个夜,出去好好的晚上两天的)。要是对于周六周日不放假的特殊岗位的话,建议选着孩子放学的时间探望的,这样不至于影响孩子的学习的,但是弊端是探望的时间比较短的,为了作为补偿,当探望方与孩子都有假日的时间段内,允许探望方把孩子领走好好的网上几天(情况要比其他的上述情况的条件要放宽的)。

三、关于探望的地点?

此点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与上述探望的时间产生纠纷的情况是一样的,也往往是小的问题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的. 所以本律师认为:对于探望孩子的地点上,要是还在哺乳期的孩子的话,建议在抚养孩子一方的住所进行探望比较有利的,因为孩子还没有智力,不具有自己的独立意识,所以探望方探望的时间也不会太长的(孩子还小,不用领着出去玩的,再加上男女双方即使离婚,就说明双方的性格、感情不和)。对于已经上学的孩子的话,放学回家的孩子的话,对于农村的孩子来说,在外面一般是没有吃饭的地方的,一般也是选着女方住所比较有利的,但是在外面有吃饭的地方除外,孩子与探望方不敢单独相处的除外。对于城市的孩子的话,一般选着在学校周边吃饭探望比较有利的(考虑到男女双方的矛盾问题),此点与农村的孩子不一样的,但是要是孩子跟探望方不敢单独相处也除外的,需要抚养放协助的。对于需要领走出去玩的情况时(此情况一般是孩子具有了独立的意识,知道带自己去玩的是自己的亲生父母),对于农村的孩子来说的话,一般也没有什么好玩的地方,探望方一般会选着周边的县市区带孩子去吃好吃的,卖衣服,去公园玩,这样的话,很容易使抚养的一方不放心的,尤其是探望的一方与阜阳的一方不在县市居住的,因距离离的远,抚养的一方怕探望的一方把孩子带走,所以不宜去的过于远的;还有就尤其是探望的一方腰带孩子出去旅游的,要有足够说服抚养放的理由才行的,去领孩子之前,要有足够准备。对于城市的孩子的话,一般是城市什么都有的,那么探望的一方很容带孩子去别的城市去玩的,此情况和刚刚农村带出去旅游过夜是一样的,要有足够的理由说服抚养的一方的,因为本身男女双方就有哦矛盾的,要不是孩子可能此生就不会在见面的,所以应当做到足够准备的,以免发生纠纷的。等等

四、探望的方式?

探望的方式上其实上述有好多地方已经对于探望的方式进行了谈论,关于此点有的说分为两种就是:逗留式探望与探望式探视;本律师不这么认同的,因为有好多的情况,不是说仅仅这两种情况就能包括全面的,上述已经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可知,尤其是农村与城市的情况更是不一样的。另外对已探望者与孩子距离相当的远,尤其是在国外的,允许通过电话、电脑聊天等通话的方式进行探望的。

五、弊端有:由于男女双方的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等不一样,所以建议要是探望方把孩子带走玩、回家过夜的,玩的情况、场合要与孩子的智力、年龄相符的,不能带孩子去一些不健康的地方;尤其是对于智力还在发育的孩子,不建议与探望方相处的时间过于长的,以免孩子经常对于两种不同的环境困扰,尤其是对于抚养放来说会很不利的等等。还有就是探望方不能背着抚养方,在孩子面前对抚养人进行人身攻击,说一些对于抚养方抚养孩子不利的话语的,尤其是一些无中生有的坏话,故意造成孩子与抚养放的矛盾,使自己好要回孩子的抚养权的。

综上所述,建议民政部门、法院对于探望权出具明确的法律文书,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也是司法资源得到节约。本律师的见解肯定有不到之处,望各位给予宝贵的意见的。

此文仅供参考,仅是本律师个人见解。未经允许,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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