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刘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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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科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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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工工地受伤后赔偿的一些问题

发布者:李刘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541人看过

【概要】

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而房地产是拉动经济发展的一个动力源,对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的。但是由于发展过快,其中呈现出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农民工要工资难,受伤后得不到赔偿或赔偿根本不合理的问题等。下面就浅谈一下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后得不到赔偿或是赔偿要是按照合法的解释宗旨,根本就不合理的问题。

【论点】

违法分包带来的不利后果 安监局的监督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的作用 怎样赔偿

一、违法分包带来的不利后果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但是在现实中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可以说是比比皆是,违法分包给的对象就是没有资质或是挂靠他人的资质的个人即所谓的包工头,由于这种现象到处存在,才会有工地的施工设施不齐全,导致严重的安全隐患;才会有光顾着追求非法利益,违章指挥作业,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才会导致那么多的伤亡事故发生的。但往往更糟糕的是发生了伤亡事故后,受害者得不赔偿或是赔偿不合法、合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光有条理的规定是不行的,还要有负责人的监管部门,比如安监部门等就应当引导自己的职责,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工地施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是尤为重要的,这样才能做到施工人员受伤后能够做到像在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知道报警一样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保证被施工方及包工头不破坏现场,才能起到弥补受伤的民工取证难的问题的。好多的民工受伤后压根就不知道可以向安监局报案(压根就不知道有这么一个部门的),受伤被包工头或是现场的民工抬去医院或是打 120把热拉走,因为怕时间长了伤害会发生更严重的后果。当受伤的民工被送往医院后,当时的现场立即就会遭到破坏,虽然有目击证人,但有的目击证人一听见法律就脚跟发软,不愿意作证;有的目击证人为了还能在工地继续干活(因为这是社会的压力,活难找)不愿意作证;有的是怕作证后包工头耍无赖不给自己的工资的;有的压根是被包工头或者单位威胁不敢作证的等情况,所以,会导致受伤的民工明明受到身体侵害,但就是维权无门的境地。

本律师代理过一个在工地上受伤的案子,刚开始确实申请的是工伤,因为大包方给他发的有工牌,工服,工帽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在自己受伤送往医院后全部被单位拿走,明明知道没有工牌这样最直接重要的证据,又由于大包下边还有劳务公司,要是没有工牌等直接证明与大包存在劳务关系的重要证据的话,大包肯定会把责任推给劳务公司的,但是没有办法,还是申请大包方确认劳动关系的,因为我的当事人不知道劳务公司的名字,所以只有是申请大包方把劳务公司的名字查出来,这样一直上诉到中院也没有胜诉。虽然知道了劳务公司的名字,但是刚没有与劳务公司之间的一点点的证据的,所以在一年的诉讼时效内赶紧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结果通过几次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经法院调解结案。

综上所述,需要加大对公司施工发包对象进行严格要求,法律上要更加详细的明文规定这一点的法律责任,尤其是监管体制上更应当完善,对不恪尽职守的工作人员及部门要进行最严厉的惩罚。

二、属于工伤但申请难,为了权益诉人损。

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工地的民工受伤后确实是可以申请认定工伤的。但是在现实中,由于上述(一)的问题,使农民工虽然在承包方承包的工地受伤,但是没有证据来证明的弊病。往往是受伤后,工地的承包企业不予赔偿,不管不问,把责任全部推给包工头,即使受伤的民工起诉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承包企业是不害怕的,因为就算法院给承包企业判决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个赔偿款任然是包工头出的,承包方压的都有包工头的施工款的。所以本律师建议应当完善法律对这一块的空白,加大对承包企业的惩罚力度尤其是要明确民工受伤后,承包单位的责任问题。

有的手受伤民工会直接申请工伤赔偿,因为他们就认准自己的伤就属于工伤,刚开始根本就不考虑人身伤害赔偿的问题。因为上述一的原因,基本上百分百的民工在工地干活,都不可能签订书面的拉动合同的,要签也是与包工头签订的雇佣合同的,也不是劳动合同,所以,民工受伤后,首先是要确认劳动关系的,又由于证据不足,有的压根就没有证据(比如工牌、工冒工服、工资表、考勤表等),仅有的证据也就是证人证言,但找证人作证也是很难的,这在上述一中已经阐述,所以农民工申请承包企业要求工伤赔偿的话,光确认劳动关系都是很难的。现在就算是有明确法律的规定,民工在工地上受伤有,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主题是用人单位,但是法院对此规定的理解存在分歧的,有的基层的法院认定有此规定的存在,所以只要是民工能证明是在工地上施工过程中受伤,就认定其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中级人民法院有的法官对此规定理解有偏差,他认为承担工伤待遇赔偿主体是用人单位,但是不能说用工主体就与受伤民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对此本律师不赞同中院法官的观点的,他这样说是完全曲解立法的本意,按照他这样的观点,最高院关于此点规定也是去了解释的意义,因为要是用工单位与受伤民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亦受伤民工就不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不是用人单位的员工,那用人单位怎么可能为一个不是自己单位的员工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再者试问什么是用工主体,用指的就是聘用员工的单位,工指的就是员工,意思即使说招聘员工的单位的,既然是用工主体,就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但这只是本律师观点的,至于到底怎么认定,会有一个明确的方向的。

既然是申请工伤难,那就只有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的对象就变成包工头与劳务公司了,但是也需要证据证明在本工地干活,由于工地的施工设施不安全导致受伤的,受伤后送往哪个医院治疗的证据,其实此证据也就是自己的工友的证人证言的,其他的证据几乎没有的,但是人证的话,最好是正在工地施工的工友的证言,要是连工地证人证言也没有的话,就只有是起诉法院看看对方包工头是否承认的,要是承认的话,就不需要证据证明的,要是不承认的话,那所遭受的损失就无法得到保障。

所以本律师建议,还是要增强民工的法律意思的,像我在一中所提的,做到像发生交通事故一样受伤者首先知道报警处理的法律意思,一旦在工地受伤就立即向安监局报案,让安监局到工地检查,这样的话,有安监局的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不管是申请工伤还是起诉人身损害赔偿就不怕没有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的。

三、赔偿的问题

民工往往在受伤后不知道找谁赔偿。即使赔偿的话,也只是简单的把伤一看,伤情稳定出院后,包工头就一句话:给你那上个万把几千块钱回家把病赶快养好,好了之后回来继续干活,本律师的当事人在叙述案情时,这句话是听过的最多的一句话。在这里本律师建议千万不要被包工头或是公司的负责人的三言两语给骗到的。不管是工伤还是人身损害赔偿,肯定比简单的几千块多的多,最起码不至于在复查或是伤情又恶化时,没有钱复查复诊尤其是再次住院治疗的。若真是那样的话,不光钱没有得到赔偿,再烙下病根,并且对你以后的收入、生活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不管是法律健不健全,也不管工地管理混乱等原因,只要是在工地受伤,就按照工伤的标准或人损的标准也行找包工头、单位谈,要求赔偿,不给的话,要么是申请工伤赔偿,就算工伤舍你请有困难,也可以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的,在现实中本律师建议起诉人身损害赔偿,因为现实中由于体制的不统一,法律不健全,申请工伤是比较难,也可以说根本申请不成。虽然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数额没有工伤的赔偿数额高,但就目前来讲,能最大化的保障受伤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就目前的情况,民工能够得到人身损害赔偿,对民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基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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