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致:xx装备有限公司
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沈阳xx液压配件有限公司(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王永远律师就贵司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液压件维修合同一事,郑重致函如下:
贵司与委托人20xx年4月22日签订液压件维修合同,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等情况均作了约定,委托人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贵司却没有完全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委托人319767元。我认为,贵司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履行付款义务,委托人保证不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若贵司在上述时间内不履行付款义务,委托人将通过法律途径索要欠款并追究贵司违约责任,届时贵司不但要履行付款义务、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承担诉讼费等费用,届时势必将产生不必要的讼累。另外,贵司是辽宁省内知名企业,肯定不希望涉诉事件发生。望贵司慎重考虑。
顺颂商祺!
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永远
, 电话:13610881819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