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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发布者:王永远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5日|分类:合同范本 |459人看过举报


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致:xx装备有限公司

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沈阳xx液压配件有限公司(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王永远律师就贵委托人之间签订的液压件维修合同一事,郑重致函如下:

贵司与委托人20xx年4月22日签订液压件维修合同,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等情况均作了约定,委托人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贵司却没有完全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委托人319767元。我认为,贵司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请贵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履行付款义务,委托人保证不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若贵司在上述时间内不履行付款义务委托人将通过法律途径索要欠款并追究贵司违约责任,届时贵司不但要履行付款义务、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承担诉讼费等费用,届时势必将产生不必要的讼。另外,贵司是辽宁省内知名企业,肯定不希望涉诉事件发生。望贵司慎重考虑。

顺颂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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