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远律师
王永远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辽宁-沈阳执业16年
执业年限16
13610881819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7:00-21:59

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王律师一份说明解决法院立案管辖问题

作者:王永远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24次举报
2024-01-11

关于贵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说明

致:某某新区人民法院

我是马xx诉李xx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xx的代理人,本案原告方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申请立案,贵院审核意见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审核结果为审查不通过。我认为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当予以立案。理由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本案原被告双方通过电话、微信沟通达成买卖体温枪的协议,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收货地为原告住所地,故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在某某新区,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原被告双方通过电话、微信沟通达成买卖体温枪的协议后,被告未能按期发货,原被告经过电话、微信沟通后解除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货款。此时,原被告双方已经解除了买卖合同,被告的义务不再是交付体温枪,而是变为向原告返还货款,并且被告按照约定也向原告返还了大部分货款,原告作为返还货款的接收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贵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希望贵院能够依法审查,依法予以立案。

                              说明人:王永远

                                 

                                       年   月   日


王永远律师,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中级律师,沈阳市优秀律师,擅长处理疑难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承办过大量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120********0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伤赔偿
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
1210120********07 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