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锦萍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1日 5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某,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萍,广东巍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女,1999年4月27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乐县。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宋某因购买房屋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70000元用于支付购房首期款,原告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和被告立下的《借条》,并提供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70000元,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清楚。对原、被告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也按协议约定交付了借款,但原告是被告所购房屋开发商四会市正黄置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为达到售房目的,向被告出借款项用于支付首付款。目前已查知的原告出借款项给购房人以支付首期款的有三十多人次。原告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作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向不特定借款人出借款项以获取利益,依法可以认定原告为职业放贷人。原告的借贷行为违反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涉案《借款协议》属无效合同,原告向被告等出借涉案款项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属实,且未按期偿还。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因《借款协议》取得的财产,即借款本金7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的利息和律师费,因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原告请求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及律师费缺乏充分理由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不予支持,但被告确占用了原告方的资金,应从2020年6月1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被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某归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0年6月1日起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23元,由原告负担43元,被告宋某负担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