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锦萍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06日 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XX,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萍,广东巍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原告依约为被告收购辣椒,被告亦承认拖欠原告货款74439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4439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问题。根据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也确认原告曾在2020年4月6日向其催收过货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原告向被告主张利息实际上属于逾期付款损失,利息应以7443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原告请求按每月2%计算,高于法定标准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XX支付货款7443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7443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30.49元、保全费764.39元,均由被告李XX负担。原告杨XX已预交的受理费830.49元、保全费764.3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830.49元、保全费764.39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