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高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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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以后给伤残鉴定分级带来的变化

发布者:俞高焕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1日|分类:人身损害 |952人看过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委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以后,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新的统一标准实行后,会带来哪些变化呢?本律师从10级伤残中常见损伤做了一下归纳对比。

1、原先4根肋骨骨折可以评上10级伤残,按照新标准,需要6根肋骨骨折才能构成10级伤残。所以4根肋骨骨折以上,六根肋骨骨折以下的受害者,以后够不上伤残等级。

2、原先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才能构成10级伤残,按新标准,卵巢修补术后就可以构成10级,而不一定要达到卵巢功能丧失。

3、原先规定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构成10级伤残,造成了法庭上原被告就是否达到压缩三分之一以上争论不休,恨不的自己上场,代替鉴定机构拿尺子去量一下的情形。按照新的分级标准: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度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可以评定为10级伤残。所以压缩度达不到1/3的受害者,经过手术治疗的,就可以享受10级伤残待遇了。

4、原先要求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构成10级,新标准规定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评定为10级伤残。

5、原先规定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评定为10级伤残按原标准,即便做过开颅手术,不一定是10级伤残,而新标准规定开颅术后即为10级伤残。

6、原标准中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定为10级伤残而在新标中准外伤性癫痫(轻度)为定为9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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