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高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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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公章案

发布者:俞高焕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519人看过

卜某系浙江某包装有限公司员工,2016226日,该公司通知卜某不用来上班,并在201631日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卜某不服,委托我方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诉讼,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3万左右。

我方认为:卜某从97年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上班以来,工作勤勤恳恳,从未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卜某经济赔偿金。

对方代理律师抗辨称:被申请人不存在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实上是由于卜某于20163月连续旷工超过15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告诫无果后,被申请人通知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该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第二次开庭中,对方律师否认了企业出具过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提供了浙江省公章刻制批准单,认为企业在公安备案的章与盖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公章不一致,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非企业出具。

我方提交的证据有,卜某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交易明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了证明该公章是由被申请人出具,我方还提交了在被申请人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此来证明该公章系被申请人出具。

对方律师提供证据为,浙江省公章刻制批准单

仲裁结局:

二次开庭后,仲裁委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的公章与企业备案的公章不一致,驳回了我方的全部诉请。

我方分析:

在仲裁委开庭过程中,我方明显感觉到仲裁委对企业的帮袒,一直在打压我方诉求,对我方提出的补充证据要求,不予许可。而对方律师提出补充证据要求时,却极力要求我方配合。我方提交的证据能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对此仲裁委视而不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备案公章与实际使用公章不一致,属于企业内部违法公章管理相关法规。而仲裁委却以此理由驳回我方诉请,明显违反《民事证据规则》规定。该案受到法外因素干扰,不能在冲裁委得到公平裁决。

结局:

我方与当事人沟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调取了企业在社保单位备案的针对其他员工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证明其与卜某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的公章为企业平时一直使用的公章。

在铁证面前,被告终于放下了在仲裁过程中的傲慢态度,主动放低姿态,与卜某达成和解,并赔偿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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