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6号
【导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短暂性职务作品,即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在作品完成两年内,作品单位有独占经济权,作者在单位范围之内经济权丧失。
一、基本事实
刘某是G州发电厂职工,负责发电厂的检修工作。G州发电厂确认刘某负责设备的检修和维护。
1995年11月17日,G州发电厂与201所签订《输煤程控系统设备经济合同》,该合同为输煤程控设备制造合同,约定,201所交付设备的同时,提供控制系统的电气原理图纸、设备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维护说明书等资料六套,并对G州发电厂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培训。刘某确认其有参加该培训。
由于201所完成的输煤程控设备的配煤功能不能实现,G州发电厂成立了Q小组。刘某是Q的组员,经过三个多月的考核,该生产自动线稳定可靠运行,上述攻关成果出台后,保存在刘某处。
刘某于1999年10月27日将其中的配煤控制程序进行著作权登记。软著登字第000510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为西村热电厂配煤控制程序V1.0【简称:配煤控制程序】,著作权人系刘某。
G州发电厂否认刘某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认为涉案软件是刘某职务行为的结果,要求刘某交出攻关成果。
二、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刘某是否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涉案计算机软件是刘某活完成Q小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应由刘某活享有,但G州发电厂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第二、G州发电厂是否侵犯刘某活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刘某活指称G州发电厂使用修改了涉案计算机软件形成的软件构成侵权之主张,没有证据证实,亦应予驳回。
三、专家评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品盾打假精英网负责人黄雪芬律师认为,刘某拥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初步证明其拥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以及陈述看,涉案计算机软件确实是在201所输煤程控设备有关软件基础上改造的结果,且G州发电厂为实现该改造目的成立了攻关小组,即双方所述的Q小组,刘某正是Q小组的成员之一。可见,在涉案计算机软件创作的过程中,刘某是参与创作者之一。涉案计算机软件是Q小组的成员完成Q小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认定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应由刘某享有,但G州发电厂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这就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短暂性职务作品,即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在作品完成两年内,作品单位有独占经济权,作者在单位范围之内经济权丧失。因此,G州发电厂是依法使用涉案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