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雪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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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网络法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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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深圳商业秘密中的数字标准

发布者:黄雪芬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477人看过

  【案号:(2015)廊开刑初字第058号】2015年9月7日在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公诉案件。案中被害人投入一千六百多万元研发资金的涉案商业秘密,因被告人的侵权行为进入公众领域,使得该商业秘密失去了应有的商业价值,被告人行为属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在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类刑事案件中又该如何正确认定相关数额问题呢?

  (一)基本事实

  被告人宋某2008年11月到梅X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X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岗位工作并签署保密协议。

  2009年7月至2013年5月梅X公司研发团队对涉案项目进行研发,宋某是该研发团队成员,工作期间宋某私自复制了一份该项目技术试生产总结的电子版并存放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

  2013年8月宋某从通X公司辞职。2013年10月16日,宋某以网名“梅X”在互联网“发X论坛”上发帖公布该技术方案。

  经鉴定中心鉴定,梅X公司涉案试生产总结在2013年10月16日之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系梅X公司的商业秘密,宋某在互联网上所披露的技术方案与梅X公司的试生产总结中记载的相关信息实质上相同。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梅X公司的涉案项目研发成本为人民币16897060.21元。

  (二)审理过程

  根据诉讼当事人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关于被告人量刑情节认定问题。

  1、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披露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

  2、关于被告人量刑情节认定问题

  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三)专家评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品盾打假精英网打假律师黄雪芬律师认为,《刑法》中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规定中,有关刑事责任追究的,指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刑法》并无相关法条明确指明如何认定构成该罪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两种情节。

  因此,2004年12月22日生效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行了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而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该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上述数额的认定,关乎法院作出对该类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的正确定罪量刑的判决,是绝不可以马虎的。因此,上述数额的认定通常需要经过相关鉴定中心、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以严谨态度,用科学方法计算得出。

  希望能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传播尽绵薄之力。如果你有什么好的意见,或有什么不解之处,请告知!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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