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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网络法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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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标识位置对于是否侵犯商标专有权的影响

发布者:黄雪芬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3日|分类:知识产权 |480人看过

  【案号】(2012)民提字第97号

  【导读】被告的“EASTMAN”标识中文意思是东方男性,在英文词典中就可以查找到,其与原告的“GENUINEEASTMAN”注册商标局部“撞衫”了,法院认定其侵犯原告的商标专有权的事实成立。是否商标有部分相同就造成侵权,本案案情的关键点又在哪里?

  一、基本事实

  叶某某经营的QL沙带厂经商标局核准,获得注册号为第1265111号的“GENUINEEASTMA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砂布、砂纸、金刚砂、研磨剂、砂条、砂带、砂瓦、玻璃砂(研磨用)、研磨用刚玉砂、白刚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4月21日至2009年4月20日止。

  2009年2月13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4月20日止。

  2010年5月6日,QL沙带厂向浙江省东阳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5月7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和QL沙带厂委托购买砂带的何某某等人一起来到东阳市虎鹿缝配城购买“EASTMAN”和“KM”砂带。何某某现场取得《WQ制刀缝配有限公司销售售出清单》和李某某的名片各一张。同时,公证人员对该店铺的广告牌和内部装饰及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其中产品包装盒上印有“EASTMAN”商标。公证员对整个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0)浙东证经字第24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有照片15张。

  2010年8月31日,叶某某以WQ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二、审理过程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WQ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裁布机用砂带上使用“EASTMAN”标识是否构成侵犯叶某某“GENUINEEASTMAN”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关于WQ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裁布机用砂带上使用的“EASTMAN”标识是否与叶某某“GENUINEEASTMAN”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问题

  WQ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裁布机用砂带包装盒的中上部位置使用“EASTMAN”标识,与叶某某产品包装盒使用其商标的位置完全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2、关于WQ公司生产、销售的裁布机用砂带是否与叶某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砂带构成类似商品的问题

  法院认定WQ公司生产、销售的裁布机用砂带与叶某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砂带构成类似商品。

  3、关于WQ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裁布机用砂带上使用“EASTMAN”标识是否具有合法依据的问题

  WQ公司并非在伊SM公司“EASTMAN”商标核定使用的裁布机及其零部件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而是在裁布机砂带商品上使用了与叶某某“GENUINEEASTMAN”注册商标相近似的“EASTMAN”标识,其使用该标识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

  三、专家评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品盾打假精英网的负责人黄雪芬律师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GENUINEEASTMAN”和“EASTMAN”是否近似。“EASTMAN”标识的文字是东方男性的意思,在英文词典中都可以查找得到,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侵权并不在于“EASTMAN”包含于“GENUINEEASTMAN”中。而在于“EASTMAN”与“GENUINEEASTMAN”的在商品外观上的位置完全相同,相关消费者运用一般的认识,会混淆这两种商品的来源,形成了近似商标的效果,这也给人被告蓄意而为之的印象。如果“EASTMAN”在文字形状、颜色及其在商品上的分布能够更具独创性一些,或许法院就会采纳被告及其代理人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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