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4)甘民三终字第30号
【导读】原告系一家马铃薯淀粉成套生产设备的制造企业,被告为其公司员工,其工作职责为管理马铃薯淀粉生产线的工作。不想被告暗度陈仓,利用原告的业务往来与客户刷脸熟,后来更是取而代之,承包下TL公司的生产线,这条生产线原由RDH机电公司生产、安装和调试。原告得知后愤愤不平,以商业秘密的名义起诉被告。那么,这条“朴实”的淀粉生产线究竟是如何华丽转身成商业秘密的?
一、基本事实
RDH机电公司是一家马铃薯淀粉成套生产设备的制造企业。张某某系其员工。
2007年11月30日,RDH机电公司制定《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依职权所应承担的保密事项。
2011年1月20日,该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张某某从事生产管理工作。
2012年5月,甘肃省TL公司从新疆新源县坎苏XQ淀粉厂受让一条10t/h的马铃薯淀粉生产线,该生产线原由RDH机电公司生产、安装和调试。TL公司受让该生产线后与张某某协商,由张某某以个人名义前往该公司指导安装调试并收取1万元劳务费。
2013年1月10日,RDH机电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停止侵权、连续三十日在《兰州晚报》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1.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审理过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RDH机电公司所诉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张某某是否实际为TL公司安装调试涉案设备,是否构成侵权。
RDH机电公司诉请的10t/h马铃薯淀粉生产线的生产、安装和调试技术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并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而张某某对RDH机电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接触且知晓。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张某某为TL公司进行了涉案生产线的安装和调试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张某某侵犯了被上诉人RDH机电公司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专家评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品盾打假精英网负责人黄雪芬律师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全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显然,马铃薯淀粉生产线不是商业秘密,这条生产线上承载的生产、安装和调试技术等信息才有成为商业秘密的可能,这就是商业秘密定义中的“技术信息”。本案中,RDH机电公司拥有的生产安装调试马铃薯淀粉成套设备的图纸数据、技术方案、安装调试方法、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能在其与同行业的竞争中取得一定的优势地位,具有商业价值和实用价值,且其通过制度形式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依据这些就足以认定马铃薯淀粉生产线所承载的技术信息系商业秘密,被告通过其职务之便以及长期的接触,凭借这些技术信息与原告的客户洽谈,获得原本应由原告承包的生产线业务,损害了原告的现实经济利益,构成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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