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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网络法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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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名词解释概念

发布者:黄雪芬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411人看过

随着社会潜移默化的发展,在经济主导的社会中,各企业在经营、生产等方面都逐渐探索出自己的经验以及不可为他人所知的企业内部秘密。在这当中,商业秘密逐渐形成,法律在顺应社会的发展中,逐步显示出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本文将从最根本的方面来阐述商业秘密的概念。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认为商业秘密(trade~secret),又称为营业秘密,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被称为“未披露过的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称之为商业秘密。一般说来,商业秘密包含了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两个部分,两者又都属于TRIPs中定义的“未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是一类特殊形式的知识产权,它可能涵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各种具体的知识产权形式,也可能是多种形式的组合。它强调的是无形精神财富的存在状态,而非其表现形式。那么,究竟什么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表述是:“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第一条第四款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更加典型:“商业秘密意为特殊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的程序、设计、方法、技术工艺等。商业秘密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同时商业秘密是在特定情形下已经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可见,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价值性。即商业秘密能够用于制成产品,进行工业化生产,或者创造商机,产生积极效果和实际效益,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是商业秘密的根本价值所在,也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所在。

2.新颖性。即商业秘密主要以不公开的状态维护其经济价值,一般不易被普通公众或同行业者所掌握,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一经公开,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最显著的区别。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法律对专利是开放式保护,专利权通过公开申请获得,而商业秘密自行产生,法律不承认这种权利的公开性,只能依靠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自行维护。这引出了其不为公众所知的特点,意味着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或者称之为领先性,但法律列此种新颖性的要求并不象对专利那样严格,就是说并不必然因其载体产品已经在市场上销售而丧失其价值。

3.保密性。即商业秘密的拥有人采取了主动、必要的保护措施,使他人无法以正常手段知悉自己的商业秘密。根据我国的现状,笔者认为只要企业对其秘密有一定的保密规定就应认定其采取了保密措施。如为防止将来因研制的科技成果发生纠纷,所有权单位与研制八员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制定保密纪律等。虽然这些保密措施只是形式要件,但是,它却具有保密合同的性质,对全体职工和合同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当然,如果权利人未采取防范措施,技术材料可随便查阅,则应认定诙项信息缺少法定要件,不构成商业秘密。

除上述内涵之外,商业秘密还有着很厂的外延,任何参与社会竞争和具有经济利益的产品和信息,都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国内外立法、判例及著作涉及的商业秘密主要有下列形式:

1.产品。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项商业秘密;即使已经J二市,但其特有的、未公开的部件和组成方法仍为企业的商业秘密。

2.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包括农药、化妆品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当然也包括配方中各种成分的比例。

3.艺流程c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特别是在生产实践中通过实践摸索,利用对已知设备的新组合而获得的操作经验和诀窍,并且尚未公开。

4.定制设备。在公开市场上销售的标准配置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企业根据客户特殊需要而设计定作的设备、或设备购买后企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改进的部分,应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5.图纸。企业技术人员自行绘制,或者委托他人设计的产品图纸、模具图纸、建筑图纸及其设计草图。

6.研制文件n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过程和内容的各类文件,比如会议纪要、实验记录、技术改进通知、检验方法等。

7.客户资料。客户名单和联络方法是商业秘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和最易流失的内容。如果被竞争对手获得,可以使企业失去原有的竞争优势,甚至难以继续生存。

8.其他资料。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主要表现为企业内部文件的形式,如:购销渠道、采购计划、销售计划、价格方案、分配方案、会计财务报表、计算机程序、特殊的管理方法等等,这些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保持一定的优势,如经企业有意识地采取了保密措施,都应当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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