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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网络法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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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作品的保护期限

发布者:黄雪芬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936人看过

著作权保护具有时间限制,这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也是著作权法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作者个人利益的一种必要手段。进几年随着计算机软件的发展,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期限受到关注,是否同一般著作权一样呢,本文对其进行阐述。

对于软件这种对人类社会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的作品而言,准确的确定保护措施和保护水平就如同艺术体操中的高低杠和平衡木,切实从自身条件出发才可能设计出一套完美的动作,主要关注软件版权保护期限。软件版权保护期限:更长与更短的博奕版权立法有两个基本的价值追求,一方面要充分尊重作者的权利,鼓励作者积极设计从事创作,为人类社会贡献更多更新的精神财富。另一方面不可或缺的因素是要推动已有的文化成果能够通过某种形式让社会公众分享其利益,并籍此推动人类社会。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条款中: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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