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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网络法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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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名词解释

发布者:黄雪芬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招标投标 |853人看过

随着社会潜移默化的发展,在经济主导的社会中,各企业在经营、生产等方面都逐渐探索出自己的经验以及不可为他人所知的企业内部秘密。在这当中,商业秘密逐渐形成,法律在顺应社会的发展中,逐步显示出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本文将从最根本的方面来阐述商业秘密的概念。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查阅认为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 第二,价值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或者将来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使得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第三,新颖性。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是指该信息不为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新颖性是将商业秘密与公知信息划开界限的要件。只要不是应用领域内的人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且与普通信息存在着最低限度的区别或者新意,就可以符合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要件。

以上三个要件,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商业秘密的范围相当广泛,任何与生产活动、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都可能构成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内容宽泛,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其实这些列举只是提示性的,任何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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